此时,原告代理律师查海通表示对夏姓小包工头只是以提供劳务的形式参与工程建设没有疑义,但提出另有意见要发表,他拿出一份紫阳建设与一家名为建坤水电安装公司签订的发包合同,并向法庭提供了建坤水电安装公司的执照复印件,他用这两份证据证明,被告在认定工伤时不仅存在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同时认定主体也有误,既然原告已经将水电工程承包给有资质的建坤公司,那么用工主体责任,也应该由建坤公司来承担,而非紫阳建设来承担。
案子转而对认定的责任主体产生较大的争议,假如真如原告所陈述,那被告将陷入十分不利的局面。
被告要求查看新提交的两份证据,从形式上来说这两份证据没有什么瑕疵问题,静薇轻声问小卢怎么回事,小卢说在调查阶段紫阳建设未提供,第三人夏姓小包工头和大包工头也未提及此事。
静薇心里咯噔一下,原告方太阴险了,在开庭前故意隐瞒了这份关键证据,就是想在庭上让他们措手不及。
主审法官请被告方就原告新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静薇心想不能再被这两份证据绕进去了,转念一想,答道:“被告在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按照规定依法向原告发出了举证通知书,告知其如果认为第三人不是工伤的,应当举证。但是,原告在工伤认定阶段一直未提供该两份证据,现在才递交该证据,不仅没有证明效力,同时按照工伤认定举证倒置的原则,原告方也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第三人夏姓小包公头的质证意见相对来说更为直白,他说:“我就是张老板(大包工头)叫我去做2幢楼的水电工程的,张老板一直都是自己在包工程的,从来没听他开过什么公司,更不知道建坤水电在负责这个项目。”
法官问原告有什么补充意见。
查海通说:“被告的举证通知书是发给原告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原告方提供的举证通知ems回单的收件人栏就可以证明这一事实。人力资源部主管不是原告方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委托无权接收法律文书。”
法官继续询问原告,到底有没有收到举证通知书。
查海通说:“原告方人力资源部主管收到举证通知书以后认为此事与己无关,便搁置一旁,直至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再次送达人力资源部主管的时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告知原告负责人。”查海通看了一眼坐在被告席上的静薇,顿了顿继续陈述道,“正是因为被告送达程序违法,所以才导致原告方没有及时举证。”
主审法官问被告有无补充意见。
局里在处理该案时的送达程序确实有瑕疵,没想到被原告揪住不放,静薇心里有些恼火,但是只能硬着头皮强辩:“被告在送达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但是被告认为原告方的人力资源部门处理日常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工作,当然有权处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问题,原告人力资源部主管在收到被告发出的举证通知书后未及时告知负责人,系原告方的工作失误,不应作为未及时举证的法定理由。”
原被告双方对此依然坚持各自观点,本来简单的案子现在变得复杂起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静薇心里有些忐忑不安,本来以为简单的案子突然间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再加上庭审结束后,小卢一致在埋怨被告方没有企业责任感,并且重复强调将举证通知书寄给人力资源部并没有错,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令静薇心里更为烦躁。
双方核对笔录后准备离开,查海通突然上前跟静薇打了招呼,这点绝对是查海通的过人之处,无论如何他都不会跟别人做敌人,哪怕是敌人他也会想尽办法去缓解关系、舒缓感情。
静薇勉强回应了一下,急忙跟小卢一起往外走了。
查海通依然不罢休,叫住静薇,有意告诉她:“这个案子是马驰的,是他……”
“这些没必要告诉我。”静薇边走边说。
查海通明显感觉到静薇有些不悦,依然厚脸皮地跟上,说道:“陈述意见都是马驰给我的,你可千万别怪我哦。静薇,你看、你看,这个还是他昨晚给我列的提纲。”说着,查海通从包里抽出几张纸,确实是辩护提纲之类的。
静薇稍微瞥了一样,便加快脚步走了。小卢边走边问她:“你们认识?”
“同一个学校的,以前见过几面而已。”静薇不想多解释。
小卢看静薇心情不太好,也没有多问。
[,!]
...